辦公室照明(未達200萬且不含能源管理系統)


對象:服務業、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舊有T8/T9燈具(發光效率100lm/W以上且符合相關CNS標準)

所需文件:

1.補助申請表

2.申請單位符合資格證明(依申請對象不同)

3.最近一期台電電費單影本

4.購買補助品統一發票或收據

5.完工證明文件

6.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7.補助款領據

8.檢附符合100lm/W以上之照明燈具測試報告或相關CNS標準之文件

備註:

1. 購買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電子發票)或收據影本,上述憑證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品名、產品品牌、型號及金額,若無上述資訊,應另檢附詳細出貨明細單,並加蓋店章;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2. 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 受補助設備電號(裝設)地址之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

4.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入選與否概不退件。

5. 若檢附資料為影本,應加蓋公司大小章或單位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