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計畫
107年08月09日公告
108年03月07日修正公告
108年03月28日修正公告
108年11月06日修正公告
110年01月04日修正公告
壹、前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經濟部「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作業要點」辦理所轄服務業、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集合式住宅及一般住宅等單位汰換老舊空調、智慧照明設備、電冰箱及建置能源管理系統補助作業,特訂定「雲林縣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作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期望透過本計畫補助經費,鼓勵符合資格單位與一般住宅進行設備汰換,以降低尖峰用電時段耗電量,提升節電成效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
貳、補助對象:
以本縣轄內之服務業、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集合式住宅及一般住宅等為限,並須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一、服務業:用電種類為服務業之電力用電或表燈營業用電者或商業/公司登記、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足資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
二、政府機關:應檢附組織法規並以公函向雲林縣政府申請。
三、公私立學校:核准設立證明文件或以公函申請(含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
四、集合式住宅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最近一期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備案公文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五、一般住宅:裝機使用地點應為雲林縣轄內且應為住家用戶(台電電費單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用電」)。
參、申請補助期間
一、 申請補助期間:
(一)符合本計畫「貳之一 ~ 四」項者:自公告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以委辦單位現場收件或郵戳時間為憑);凡於107年1月1日起採購本計畫所補助之節能產品(以發票或收據開立時間認定),皆可依據本計畫規定提出申請。
(二) 符合本計畫「貳之五」項者:自公告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得依本計畫相關規定提出申請(以委辦單位現場收件或郵戳時間為憑);凡於107年12月07日起採購本計畫所補助之節能產品(以發票或收據開立時間認定) ,皆可依據本計畫規定提出申請。
二、補助期間屆滿前,如補助款用罄,本府得終止補助,並於雲林縣政府建設處網站、雲林縣設備汰換網及雲林縣智慧節電粉絲團辦理公告事宜。
肆、補助對象、條件及額度
一、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調: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 3615 及 CNS 14464 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2.接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 CNS 3615 及 CNS 15173 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3.家庭冷氣機:指符合 CNS 3615 及 CNS 15173 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以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冷氣機(窗型冷氣、分離式冷氣)。
(二)照明燈具:指辦公室與營業場所之燈具。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指室內停車場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四)能源管理系統:指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策運用, 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系統元件包括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與儲存平台等。
(五)電冰箱:指符合 CNS 2062 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空調
(一)補助對象:服務業、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及一般住宅。
(二)補助條件:
汰舊換新後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或接風管空氣調節機或家庭冷氣機,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1或2級產品,並核准登錄於「中華民國能源效率標示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頁」之產品為限(網址: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product/Approval/list.aspx)。其額定冷氣能力71kW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三)補助額度
1.服務業、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每額定總冷氣能力1kW補助新臺幣2,500元,且以汰換費用1/2為上限。
2. 一般住宅:僅補助家庭冷氣機,每額定總冷氣能力1kW補助新臺幣1,000元,且每台最高3,000元的補助為上限。
三、照明燈具
(一)補助對象:服務業、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二)補助條件:
汰換舊有T8/T9/T5螢光燈具或崁燈螢光燈具或高壓放電燈具(HID)為符合發光效率100lm/W以上之照明燈具(指含燈座及照明光源之完整照明燈具),且符合
1. 若該燈具為各類型平板LED燈具,需符合CNS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14335(燈具安全通則)及CNS15592(光源及光源系統之光生物安全性) 「無風險等級」等認證。
2. 若該燈具為採用LED燈管為光源之各類型燈具,需符合CNS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14335(燈具安全通則)、CNS15592(光源及光源系統之光生物安全性) 「無風險等級」,CNS15438(雙燈帽直管型LED光源-安全性要求)或CNS15983(雙燈帽整合型LED燈管-安全規定)等認證。
3.若該燈具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獲證之新品。
4.若該燈具為天井燈具需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天井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天井燈」獲證之產品。
(三)補助額度:
1.採用各類型平板及格柵型LED燈具,每具補助1/2之汰換費用,且每具補助以新臺幣750元為上限。
2. 採用筒燈/嵌燈具、中東型燈具、山型燈具、工事燈具、層板/支架燈具,每具補助1/2之汰換費用,且每具補助以新臺幣300元為上限。
3. 採用天井燈每具補助1/2之汰換費用,且每具補助以新臺幣2,000元為上限。
4.補助額度標準於108年11月06日公告日起提出申請者適用。
四、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一)補助對象:服務業、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及集合式住宅室內停車場。
(二)補助條件:汰換後LED燈具,應符合發光效率120 lm/W以上,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1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LED燈具,且符合
1.CNS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14335(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獲證之產品。
2.若該燈具採用LED燈管為光源,燈管需符合CNS15438(雙燈帽直管型LED光源-安全性要求)或CNS15983(雙燈帽整合型LED燈管-安全規定)認證之照明燈具。
(三)補助額度:每盞補助1/2之汰換費用,且每盞補助以新臺幣300元為上限。
五、能源管理系統:
(一)中型能源管理系統
1.補助對象:契約容量介於51kW至800kW(含)之服務業、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2. 補助條件:導入能源管理系統,能源管理系統主要功用為量測、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策運用,並且透過持續性紀錄及計算,逐步建置最佳的用電模式與用電管理,以達到降低整體用電、抑制尖峰等目標,其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系統元件應包括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與儲存平台等。
3.補助額度:補助1/2導入費用,且每套補助以新臺幣150,000元為上限。
(二)大型能源管理系統:
1.補助對象:契約容量大於800K之服務業、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
2. 補助條件:導入能源管理系統,能源管理系統主要功用為量測、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策運用,並且透過持續性紀錄及計算,逐步建置最佳的用電模式與用電管理,以達到降低整體用電、抑制尖峰等目標,其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並應包含空調效率監測功能,系統元件應包括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與儲存平台等。
3.補助額度:補助1/2導入費用,且每套補助以新臺幣1,500,000元為上限。
六、電冰箱:
(一)補助對象:一般住宅。
(二)補助條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電冰箱。
(三)補助額度:每台依有效內容積每公升(L)補助新臺幣 10 元,且每台補助以新台幣3,000元為上限。
伍、申請文件與程序:
一、單一申請單位(以統一編號為準)申請本計畫「肆之二至四」補助項目且申請總工程金額未達200萬元(不含能源管理系統)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施工完成後及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表:詳見附件二。
(二)申請單位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參照本計畫「貳、補助對象」規定)。
(三)受補助設備電號(裝設)地址之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如與電費單用戶不同者,須出具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租賃該電費單地址建物之契約影本,或房屋使用同意書(附件十三)或其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
(四)購買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電子發票)或收據影本,收據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品名、產品品牌、型號及金額;若無上述資訊,應另檢附詳細出貨明細單,並加蓋店章,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其上須載明廠商或銷售商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須為補助期間。如換裝補助項目種類眾多,請檢附換裝補助項目報價單為佐證文件。
(五)施工完成證明文件(附件五):檢附施工前、中、後之現場照片。
(六)撥付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撥款帳戶戶名應與申請單位名稱或行號名稱相同或為行號負責人名稱帳戶。
(七)補助款領據(附件八):機關學校單位可依其內部既有領據格式提供。
(八)支出憑證(附件九):機關學校單位可依其內部既有支出憑證格式提供。
(九)其他證明文件:
1.無/接風管空氣調節機:廠商保證書(卡)影本,應載明廠牌及型號,第1級或第2級產品且其應為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參考網址: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product/Approval/list.aspx),並有加註保固期限,保固期限應為發票日後,詳見附件十。
(1)汰換舊有無/接風管空氣調節機若依環保署廢四機逆向回收制度委請販賣業代為回收者,應提供「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二聯影本(需已經販賣業者、回收業或廢棄物處理業者核章)或第三聯影本(如附件十);若自行委託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辦理者,需檢附合格廢棄物處理機構切結廢冷氣機已進廠之文件影本(附件十一)。
2.照明燈具:檢附發光效率100 lm/W以上之照明燈具,
(1)若該燈具為各類型平板LED燈具,需符合CNS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14335(燈具安全通則)及CNS15592(光源及光源系統之光生物安全性) 「無風險等級」等認證。
(2)若該燈具為採用LED燈管為光源之各類型燈具,需符合CNS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14335(燈具安全通則)、CNS15592(光源及光源系統之光生物安全性) 「無風險等級」,CNS15438(雙燈帽直管型LED光源-安全性要求)或CNS15983(雙燈帽整合型LED燈管-安全規定)等認證。
(3)若該燈具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獲證之新品。
(4)若該燈具為天井燈具需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天井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天井燈」獲證之產品。
3.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檢附發光效率120 lm/W以上LED燈具,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1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且符合CNS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14335(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若該燈具採用LED燈管為光源,燈管需符合CNS15438(雙燈帽直管型LED光源-安全性要求)或CNS15983(雙燈帽整合型LED燈管-安全規定)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獲證之產品。
(十)若檢附資料為影本,應加蓋申請單位大小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
(十一)本項申請案件,本府將於申請單位檢送撥款應備文件後,排定日期進行現場查核,申請單位應配合查核,若無法配合或有查核結果與送審資料不符等情形,將函請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者,將不予撥款。
二、單一申請單位(以統一編號為準)申請本計畫「肆之二至四」補助項目且申請總工程金額達200萬元(含)以上者或申請能源管理系統,應依以下流程辦理:
(一) 施工前申請核備
檢具下列文件於施工前提出申請(申請期限至110年8月31日止),獲本府同意核備後施作,方符合補助資格。
1.補助表申請表(如附件二或附件四)。
2.申請單位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參照本計畫「貳、補助對象」規定)。
3.受補助設備電號(裝設)地址之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如與電費單用戶不同者,須出具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租賃該電費單地址建物之契約影本,或房屋使用同意書(附件十三)或其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
4.申請補助之總工程費用高於200萬新台幣或導入能源管理系統者,應召開審查會議,審查該企業申請之所有補助項目,申請項目皆須通過專家學者事前審查,方能施工;完工後檢附相關書件送委辦單位查核確認後,方得撥付補助款。
(二) 完工驗收及申請撥款
申請單位需於本函文核定次日起60個日曆天內,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撥款。申請單位於施工時有變更設備規格與數量或無法施工完成,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書面方式申請變更備規格與數量或展延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期限內(或展延期限內)未完成施工並申請撥款者,本府將駁回申請,原核定補助經費不保留。
1.完工驗收報告:檢具「雲林縣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計畫施(完)工證明文件」(如附件六)。
2.購買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電子發票)或收據影本:上述憑證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品名、產品品牌、型號及金額,若無上述資訊,應另檢附詳細出貨明細單,並加蓋店章;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若檢附影本,應加蓋申請單位大小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
3.撥付單位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撥款帳戶戶名應與申請單位名稱或行號名稱相同或為行號負責人之帳戶。
4.補助款領據(附件八):機關學校單位可依其內部既有領據格式提供。
5.支出憑證(附件九):機關學校單位可依其內部既有支出憑證格式提供。
6.本府同意補助核備函文影本。
7.其他證明文件:無/接風管空氣調節機、照明燈具及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請參照本計畫「伍、一之(八)」說明。
(三) 本項申請案件,本府將於申請單位檢送撥款應備文件後,排定日期進行現場查核,申請單位應配合查核,若無法配合或有查核結果與送審資料不符等情形,將函請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者,將不予撥款。
三、單一申請人(一般住宅)申請本計畫「肆之二及六」補助項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施工完成後及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 補助申請表(附件三):請詳填,申請人蓋章處須確實蓋章。
(二) 申請單位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參照本計畫「貳、補助對象」規定)。
(三) 受補助設備電號(裝設)地址之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如與電費單用戶不同者,須出具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租賃該電費單地址建物之契約影本或用電戶名之房屋使用同意書(附件十三),或其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
(四) 購買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電子發票)或收據影本,收據上應載明型號及金額;若無上述資訊,須提供廠商保證書(卡)影本,其應載明廠牌及型號,第1級或第2級產品且其應為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參考網址: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product/Approval/list.aspx)
(五) 撥付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撥款帳戶戶名應與申請人名稱相符之帳戶。
(六) 廢四機聯單:汰換舊家庭冷氣機與電冰箱若依環保署廢四機逆向回收制度委請販賣業代為回收者,應提供「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影本,如無則須提供其他證明(如附件十一)。
(七) 若檢附資料為影本,需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八) 本項申請案件,本府得就申請案件抽樣進行電話查詢或執行現場抽查作業,申請人應配合查核,若無法配合或有查核結果與送審資料不符等情形,將函請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者,將不予撥款。
陸、補助作業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一) 申請資格不符合。
(二) 申請補助產品不符合本計畫規定或未檢附補助計畫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 申請表格、檢附文件及規定事項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者應切實遵守,如經查得申請者有違反本要點事項或有不實買賣、偽造不實資料或經補助後逕行退換為非補助產品,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四) 發票或收據日期非為本計畫載明補助期限內。
(五) 未依規定用途使用、轉賣或遷移情形未經本府同意者。
(六) 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本府補助或其他機關補助者。
(七) 未配合本府進行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或現場查核經本府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
(八) 申請日期超過補助期間或補助經費已用罄(於本府建設處網站、雲林縣設備汰換網及雲林縣智慧節電粉絲團公告)。
二、如經查證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並已撥款者,將廢止或撤銷原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三、同一用電地址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以一次為限,惟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補助家電部分除外)。
四、申請文件缺漏或有誤者,將以電話或簡訊通知申請人於 15日內補正,若屆期未補正完整,得逕行退件,退件後申請者補助順位將予以剔除,須重新申請。上述退件之申請文件,申請人應自行領回待領期限為一個月,未領回者由委辦單位統一銷毀。
五、申請案件依收件日期先後順序進行審查,補助預算額度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者補助金額時,得依該項所剩餘額度核定補助,當年度補助各品項預算額度用罄或未獲上級補助款時,本府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六、本府統一委由祥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受申請案件,將依受理時間順序辦理補助作業,申請資料應於補助期間內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 掛號郵寄:640499斗六鎮北郵局第4-25號信箱,收件人:節電辦公室收,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單一申請人請加註:「一般住宅」。
(二) 親自送件:至「雲林縣住商節電行動計畫推動辦公室」。(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長春路2之1號;聯絡電話:05-5374647)
七、為辦理本案補助事項,申請及或核撥補助款者,視同同意以下事項:
(一) 同意本府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 為研析本補助政策成效,同意授權本府得向台電公司查閱獲補助營業場所及住家之電號用電資料。
(三) 同意參加本府相關用電調查,俾利本府辦理用電追蹤輔導節電成效分析及相關措施。
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依實際需要檢討修正,並於修正後公告於本府建設處網站、雲林縣設備汰換網及雲林縣智慧節電粉絲團。